宋初之律学是国子监下三馆中之一馆,与太学、广文馆一样,为“游士寄应”之所,是带有临时补习性质的学校。
神宗熙宁六年(1073 年),在变法过程中,为培养法律人材,正式设立了律学。
律学的学生分两种,一是命官,一是举人。命官入学之目的,在于提高现任官员的法律素质,带有在职培训的性质。举人是还未有官职的知识分子,他们入学是要通过这条途径以达入仕之门。学校分两科,一是习断按,一是习律令,“或习大义兼断案”。学生选择哪科根据本人意愿,所以马端临称为:“皆得自占入学”。
东京的律学,设于朝集院,与太学为邻,规模较小。宋廷鼓励太学生“兼习律学”,律学生员无定额,根据需要而决定多少。每年上元、寒食、冬至、元日并给假日,“分为三番,并以昏鼓还舍,不得宿外”。平时考试,对怀挟者有罚,其他依太学规矩管理生员。熙宁六年(1073 年)初建时,赐钱1.5万缗于开封府界检校库出息“以助给养生员”。其后,律学生渐多。
律学在北宋一代,经过不断发展,从国子监临时性的建学馆脱胎而成独立的律学,在学校管理办法上既有与太学相同的一面,又有律学自身的特点,与唐代律学相比,更加正规化。
开封党史方志